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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lue.heart 发表于 2018-5-1 14:29

其實「同志權益正常化」這場仗,反動者早已輸了

[i=s] 本帖最后由 blue.heart 于 2018-5-1 14:50 编辑 [/i]

[b]其實「同志權益正常化」這場仗,反動者早已輸了:「反同婚 3 公投」的論據與手段,真能阻擋時代潮流?[/b]
2018/04/27
Jack Huang

反同婚團體自今年(2018)初起,陸續發起「婚姻定義公投」、「適齡性平教育公投」及「以婚姻之外形式,保障同性權益公投」等 3 項公投議案。而此 3 項公投議案,也都於今年 4 月,通過了中選會審核成案,進入連署階段。

公眾議題的辯論,若總是以「輸贏」來定奪「是非」,筆者其實並不完全贊同──畢竟每種聲音,都代表某部分人的想法與利益;且公開發表言論,本就是民主開放社會中,人們的自由與權利。筆者一向認為,若不侵犯到他人,「意見」本身不應區分高低貴賤,只有價值觀的不同。

然而,鑑於最近反對同性婚姻一派的公投提案,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議題又再次浮上檯面,並引發諸多似是而非或偏離主題的議論。本文還是決定採取「旗幟鮮明」的立場,來探討一下未來可能的發展:

停止「差別待遇」的時代潮流,已不可逆

先說結論。如同標題所言,其實在「同志權益正常化」的主戰場,「反同一派」已經徹底輸了──無論是世界潮流,或者台灣去年通過的大法官釋憲,有受過教育且邏輯正常的人理應明白,LGBTI+ 族群的平等權益,只會逐步被落實在社會各個角落。任何基於宗教、倫理、傳統文化因素的阻攔,只會在時代推進下被逐一證明,其論述是越來越站不住腳的。

就像清末廢除科舉,民國 19 年《民法.親屬編》廢除「妾之制度」,以及近幾十年來,透過修法逐漸改善對婦女、原住民、身心障礙人士、外籍配偶等群體的差別待遇,落實起碼的保障,甚至是刑事訴訟法的修正,讓嫌犯獲得基本人權與尊重等──在這無數的案例中,每一次的「變革」,都曾經讓部分思想守舊的人士無法接受,大有「傳統價值」、「家庭倫理」、「宗教信仰」甚至「國之根本」將要因此被破壞殆盡,不得不群起反抗以端正視聽、救亡圖存之勢。

但從後來的發展結果皆一一證明,在多數情況下,某些基本價值,就是會在文明進步中慢慢被釐清,並伴隨著時代更替而轉為社會制度的變化、改革,且難以被逆轉。

《正義論》(A Theory of Justice)一書的作者約翰.羅爾斯(John Rawls)便曾表示過:公平與正義,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。而什麼是正義?他這麼下定義:「每個人面對與他人相涉的基本自由與責任義務時,都應享有被平等對待的權利」。

言論自由也是民主基石,但其限制在哪裡?

當然,這裏可以先試著解釋一個在輿論場上常見的問題:「你們喜歡支持,我偏偏喜歡反對,不行嗎?這是我的言論自由啊,幹嘛跟你們意見不同就是落伍,守舊,保守?是怎樣,言語霸凌嗎?」

不錯,言論自由確實也是民主社會很重要的基石,不亞於「公平正義」的重要性與必要性──不過,想必我們也應該認同,當言論自由與其他權利相衝突時,言論仍是需要被限制的。

例如,美國知名法學家,聯邦大法官霍姆斯(Oliver Wendell Holmes, Jr),也在大申克訴合眾國案(Schenck v. United States)中,以「明顯而立即的危險」(clear and present danger),作為對言論自由限制的依據。

在當今的公民社會,你當然可以在心裡去主張「原住民不是人」、「納粹行為好威風」,以及「同性戀不配有民法保障的婚姻」⋯⋯不會有任何法律規範,禁止你「心裡」對特定事務的認同或看法,也不會有人有權利,阻止你在「腦海裡」的自由意志與價值觀。

不過,這些可怕又扭曲的觀點,可能還是放在心裡想想就好──再不濟,頂多跟同溫層的「戰友們」相互取暖即可。若要在社會上大肆宣傳(尤其所散佈的還是誇大與不實訊息),進而影響政策與塑造對特定族群的仇視,實際造成、或加強對特定族群的壓迫,恐怕都不應該躲在言論自由的屏障之後。

「反同就是歧視,那你們反對『反同』,不也是歧視我嗎⋯⋯」這種論調,也時常出現。但說出這種論述的,可能要好好瞭解一下什麼叫做「歧視」,以及歧視言論之後,所帶來的社會影響與外部效應。(推薦參考「哲學哲學雞蛋糕」作者朱家安的網路專欄文章)

不攻自破的「反同理論」:捍衛宗教、道德;同志無法傳宗接代

其實真要說起來,作為一個同志婚姻平權的支持方,個人很樂意見到有邏輯、講道理、端出證據、縝密分析的反對意見。畢竟討論或辯論,本就是要在不斷的正反論證中,方能逼近真理;再者,有實力的對手,也遠比「豬隊友」更值得尊敬與學習──能聽到立場不同又精采的論述,是很過癮的事。

但偏偏目前大部份的反方言論,幾乎都是「豬對手」:撇開純粹情緒化的發洩,與本身就極端偏見與帶有敵意的發言,可說完全不值一提之外;剩下相對之下「較為理性」的論據,也大抵流於「宗教與倫理的捍衛」、「在教育領域堅持保守教材」、「法律層面的修法成本」、以及「下一代權益的保障」(例如領養議題)等之上。

但首先,台灣是「政教分離」的國家:所謂「宗教情懷」、「堅定信仰」,那是你自己圈子裡的事,沒有道理去強迫「異教徒」們,非得遵守你那套原則與教條不可。

而「家庭倫理」,更不是亙古不變的準則: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,乃自戀愛、婚嫁、養育等家庭的組成結構、功能與觀念,如今都早已與幾十年前大不相同。家庭在「血緣」、「宗族」、「長幼尊卑」的成分亦不若以往濃厚,反倒是在更為寬容定義的「互敬互愛」、「相互扶持」、「和諧」等理念下,人與人之間組成最基本的單位,才是應該被制度保障的。

至少,「傳宗接代」與否,早就不是一個現代家庭的必要條件,為何在家庭的組成上,不能彈性作調整,而要將之鐵了心地視為「不可撼動的道德標準」?

再說了,以「同性婚姻無法產生後代」、「台灣生育率過低」等,作為反對同婚理由的朋友,豈不是也要將異性戀的「不孕症患者」、「高齡無法生育者」,同樣排除在婚姻關係之外?同時,同性伴侶也不會因為你「禁止他們結婚」,就可以「直接轉變成異性戀」然後生下一堆寶寶,對於台灣生育率低的現況,不會有任何實質的改變。

所以,當反同婚群體用「倫理親情」、「為下一代著想」等命題作為反對理由時,可能要先認真地問問自己,究竟你心中真的是有「憂國憂民」的理念;還是單純就是看同志族群不順眼,只不過不好意思赤裸裸地展現歧視罷了?

不作為的成本:「眼不見為淨」的教育,不會改變既存事實

至於教育方面的攻防,基於 LGBTI+ 已是社會中「既存的事實」,反對將其議題放入教材,其實也很沒必要──你的掩蓋事實,不會讓事實就此消失,反而只是加強其「地下化散佈」與增加社會歧見而已。

況且,一如目前既有的性教育,與其諱莫如深,讓孩子在生活中因為不當探索而有偏頗的認知,還不如堂堂正正地放進基本教材,傳播適當且正確的知識。

當然,究竟內容該著墨到什麼程度,以及在什麼年齡層應該提供什麼樣的教育,這確實值得好好討論。筆者認為,反對者大可主張如「不得在小學一年級,談論過於暴露的同性間性行為⋯⋯」等,原因可能是教師本身的培訓仍不夠、無法確切拿捏分寸,或是有研究證明,把相關的性教育放在某段年齡層,會有更正面的效果(必須提出例證)⋯⋯。

但若只是一味地反對將任何同志議題納入教材,其實是非常不切實際的作法:你不僅無法真正「保護」你愛的人與你的後代(難道就這麼確信你的兒女、孫子女、曾孫子女⋯⋯絕對不會是同志?或他們的一輩子,都不會接觸到 LGBTI+ 的群體?萬一他們將來工作的上司、同事就是同志,又該怎麼辦?)反而,因為「眼不見為淨」的鴕鳥心態,只會深植更多的誤解、更多沒必要的衝突與掙扎。

再來聊聊法律問題:立法需要成本,但任何事情都有成本,也都有因為「不作為」所產生的外部成本。是故,若是正確且能帶動社會進步的作法,當然必須盡早落實,且透過修法連帶讓觀念普及、更多配套與議題能夠公開討論並時時修正,方能讓更多人接受並認同,以及促進全體和個體的權益。

舉例來說,[b][color=Red]聯合國雖然遲至 2008 年,才開始談及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的議題,但很快便透過人權理事會,提出清楚明瞭的立場:「譴責所有根據性傾向和性別認同而起的暴力、騷擾、歧視、社會排除、汙名化和偏見,以維護誠實正直和人性尊嚴。」[/color][/b]

[b][color=Red]而前秘書長潘基文也於 2014 年 6 月宣布,全面承認所有聯合國職員和同性伴侶的婚姻關係,同志職員的配偶亦享用等同異性戀配偶的福利保障,一般相信這個指標由全球最大的跨國組織倡議,將有效向各國政府推廣性別平權的訊號。[/color][/b]

而說到台灣的大法官釋憲,無疑是附和了國際社會的潮流,且朝向普世人權的方向邁進。

全民公投,能夠推翻大法官釋憲嗎?

當然,反對派肯定不輕易善罷甘休,如今推出全民公投試圖反制,這裡便引發了「直接民權」與「間接民權」效力孰高孰低的爭論。

直觀印象裡,透過「公投」所彰顯的直接民意,確實更能表達「民主訴求」;但姑且不論目前的「婚姻定義為一男一女」公投案,恐早已經違憲,在實務操作上,也不見得能夠推翻大法官會議作出的釋憲案。

原因很簡單:[b][color=Red]凡基本人權之法律規範,不容透過集體投票來否決──這正是三權分立與代議民主的核心價值。[/color][/b]否則一旦「外勞不是人」、「恢復奴隸與蓄妾制」、「大家不繳稅」等都進入公投環節,而又不幸闖關成功,社會制度豈不完全亂了套?

最具代表性的案例,正來自曾因民粹政治,造成納粹上台執政,引發後續無數悲劇的德國。

在如今的《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》(即德國憲法)中,即規定了「不得修改之條款」,包括:第 1 條對於「人性尊嚴」、「基本人權」之保障;與第 20 條關於主權在民、聯邦制、法治、社會福利等憲法基本原則。

此外,在任何一個執政政府推行之政策,如果有違背憲法概念之虞,任何人都可以提交德國獨立運作的「憲法法院」(德語:Bundesverfassungsgericht,簡稱 BVerfG),請法院裁定該法案是否違反了德國憲法的基本精神。(詳見〈【歐洲廣場】一堂難忘的德國國會議員私人家教課〉一文)

因此最高法院(或不同國家制度中的憲法法庭)之把關,確實有其必要性──當正反面都有充足論據,且與普世價值(如人權)無涉之議題,可以透過公投讓民意自由定奪;但攸關乎人們基本權利義務保障、平等與人道原則落實的議案,若輕率地交付全民表決,並不是恰當的作法。

反派其實還有一招:讓「之後的」大法官釋憲,去推翻先前的解釋條文──不過,有鑒於大法官由總統提名且任期交錯,保守估計,得讓傾向己方立場的政治人物/政黨掌權至少 10 年以上,才能逐一將「自己人」的大法官換上成為多數。此外,隨著時代不斷演進,新任法官想必在思想與認知上,應該會更樂於接受新觀念,而社會風氣也勢必更能認同婚姻平權。故若想要「成功翻案」,實屬不易。

筆者也認為,如同許多學者所述,此次反同婚的公投提案,確有違憲之虞──不過這樣的公投提案,倒也不盡然是壞事:至少作為支持同志平權方的一員,我也很好奇,到底是自己在同溫層待太久了──還是在台灣主流社會中,大多數人真的與我的樂觀想像相同,抱持著進步且包容的心胸,堅持著平權與公義的立場。


附錄補充:關於反對同性婚姻者「常見」的九點質疑,我的個人看法

最後,再多補充幾點未能在文中探討到的點,提供個人看法。看法沒有對錯與道德上的高下之分,歡迎不同意見多多交流。

[b]1.「同性婚姻合法會讓更多人變成同志,而且婚姻很神聖,同志很淫亂⋯⋯。」[/b]

推廣同性平權並不會「製造」更多的同志,但確實會讓更多的人勇於面對自己的性取向,並大方自在的生活。

姑且不論同志是天生基因還是後天影響,每個人對自我性向的認同,本來就是要尊重的不是嗎?同志本來就存在,你對他極盡否定、汙名化、貼標籤⋯⋯他們還是存在,而且隨著你打擊的力道越大,反彈只會越大。

而若認為婚姻「確實神聖」,那麼在法律上締結關係,不正好規範兩人必須對彼此終身負責,履行婚姻中所有的義務,避免多重性伴侶的狀況?再說了,異性戀就真的比較不「亂」?比較懂得對伴侶負責?我是不知道那些換妻俱樂部、家暴、離婚等社會新聞,究竟是從哪來的啦⋯⋯。

[b]2. 「立法需要社會共識,現階段台灣不贊同的人還很多」[/b]

共識確實需要建立,配合完善的教育宣導。不過所有立法過程,不是非得經過「全體人民一致的共識」後才能進行,否則何來的代議制度?國家行政如何維持穩定與落實?

特別是針對基本權益的保障,文中已闡明,本就不應該以多數決為依據──因為剝奪少數者的基本權益若能讓多數人受益,少數者的基本權益勢必被犧牲。

而讓同志進入民法婚姻的保障,本質上根本沒有影響到任何其他群體的權利,異性戀夫妻恩恩愛愛多子多孫,現在是這樣,未來也還是。開放讓更多人享有婚姻制度的保障(或枷鎖?),除了在傳統觀念上需要一段時間調適,除了某部分極端份子以中世紀獵巫的心態在看待這件事之外,到底造成了什麼實際的負面效果?

然後,你真的確定「不贊同」的佔大多數?筆者其實也真心很想知道公投結果,看看到底哪邊被打臉。

[b]3. 「我就是看不爽,就是要反對,不行嗎?」[/b]

可以,完全可以,按照你的邏輯,我也可以看不爽你,然後我就是要贊成不行嗎?喔還有,不好意思,大法官釋憲已經講很清楚了喔。

[b]4. 「性傳染病問題,好可怕⋯⋯。」[/b]

觀念澄清:性傳染病是「任何人」都可能感染,這跟你是否注意「安全性行為」與對性觀念的正確認知有關,與你的性取向無關。

當然,在數據上 LGBTI+ 被列為「高危險族群」,可能因為頻繁更換性伴侶、圈子本來就比較特定有關,但若以全球感染性傳染病的絕對人數來看,異性戀感染者遠高於LGBTI+ 族群。

若做為一個反對派的異性戀,其實你更應該擔心的,是跟你具有相同性取向的,你所謂的「正常人」——因為反正同志不會跟你發生性關係,也多半不會跟你做朋友,但潛伏在你周遭的異性戀帶原者,才更有可能影響到你或你的家人。

[b]5. 「某政黨就是正事不幹,專門在搞同性戀議題」[/b]

這也是一個常在社群媒體留言上看到的論調。基本上,這類「以人廢言」、「概括式」贊成或反對的想法,實在極度欠缺當代民主社會公民應有的素養。

你當然可以有自己的政治色彩與政黨偏好,一如每個人自己也有對各類社會議題的不同偏好(例如:反核+支持死刑+支持婚姻平權+反教改...等),但理想中對每個議題的立場,應該基於基本價值判斷、邏輯論證、客觀評估與成本效益分析,而非政治色彩凌駕一切。你可以反對當今執政者的某些政策,但你無須無限上綱的去把所有政策都視為錯誤。

[b]6. 「倫理怎麼辦?稱謂怎麼辦?我怎麼跟阿公阿嬤解釋?」[/b]

「倫理」是會改變的:好比論語說「唯女子與小人難養也」,若放在今天兩性平權的語境裡,是絕對站不住腳的(所以可以看到不少「新註釋」的版本,去圓融化、延伸這句話的意涵)。

至於稱謂,法律上你爸媽叫做「直系血親尊親屬」,想必你在家應該不會這麼稱呼你父母;換言之,法律上當同性婚姻合法後,家人們一樣愛怎麼叫怎麼叫,實在無須反對者多費心。

至於家中長輩溝通的問題,我承認基於孝心與避免不必要的爭執,這塊的確挺棘手的,畢竟真的還是有很多老一輩的人,完全無法接受。然而,這個困擾應該比較多發生在同志家庭中──你若做為一個「不想看不想聽不想管」的異性戀者,這並不會是你的問題。而支持在法律上「正常化」同志婚姻,其實更有助於長輩理解相關議題。

[b]7. 「我的信仰說這是錯的,必須愛與包容,必須矯正他們⋯⋯」[/b]

第一句話就「打臉」第二句了,動輒堅稱自己信仰的才是唯一標準,這本身就非常「不包容」啊。你的信仰裡還贊同奴隸制度、贊同丈夫可以「處治」妻子呢⋯⋯然後,拜託一下,台灣是政教分離的地方,麻煩搞宗教認同、聖靈崇拜,請在自己的圈子裡進行就可以了。

[b]8. 「其他國家的反對案例、某某專家學者也認為 LGBTI+『不正常』⋯⋯」[/b]

請也看看贊成的案例,並且看看反對案例是基於「政教合一」的理由或其他?不要選擇性閱讀新聞。然後請指出「專家學者」是誰,並附上他的研究⋯⋯給證據、講邏輯、用理性。

[b]9. 「婚姻不是基本人權,而且為什麼不立專法就好?」[/b]

婚姻算不算「基本人權」,這的確有待論證。

不過從直觀的角度出發,若一般男女因相愛而結合,決定締結法律上的婚姻關係,享有婚姻制度保障的義務、同時也負擔應盡的責任,實在沒有道理 LGBTI+ 群體就該被排除在外。

再說了,如同第二點提到的,讓同志進入婚姻,究竟減損到誰的什麼利益了?當然這個改變的過程中會產生一些成本,但相較於整體社會能得到的福利,答案應該很明顯。

至於「修民法」與「立專法」的差別,不禁讓我想到在過去仍有「種族隔離政策」的美國:一度有大學分開設立「黑人專用」與「白人專用」的飲水機──數量一樣、品質也一樣,就純粹是想把兩者分開。

當時也有許多人表示:「這沒什麼不對呀,不都給大家一樣的水喝了嗎?只是各別設立,互不干涉嘛!」

這與「立專法」的概念其實類似:你雖然(勉強)認同了同性伴侶之間有權親密生活在一起,也應該受到基本保障,但你本質上還是希望他們與「正常人」分開──這就像是黑人與白人專用的飲水機,是非常讓人不舒服的一件事──

因為它代表著你並未真正認同平權的主張,你仍在伺機區分彼此的不同,明裡暗裡地製造隔閡與對立。

TeddyCarey 发表于 2018-5-2 11:23

楼主真的好关注这些时事。

Markus 发表于 2018-5-2 19:56

{:2_784:}湾湾走在了人权的前列 中华之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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